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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的思考
□ 麟游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县纪委纪检监察室干部
   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查办案件,不仅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当前,传统的办案理念、法规体系和工作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如何改变这种现状,提高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成为一个亟待研究探索的重要课题。
   一、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必须树立依纪依法办案的法治理念
   一要树立惩处与保护并重的意识。既要查清违纪违法事实,惩治腐败,又要澄清是非,保护无辜。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对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给予纪律处分,防止其再犯更为严重的错误,从根本上来讲,既是惩处又是保护。在办案工作中,调查人员既要查清调查人的全部违纪违法事实,也要查清对被调查人有利的有关情节。调取证据要力求全面、客观、系统,不但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违纪事实成立的证据,而且要注意收集证明违纪事实不能成立的证据,防止调查取证中的主观主义和实用主义,避免由于片面取证而造成的冤假错案。
   二要树立权利与义务并重的意识。在办案中体现权利和义务并重,要坚持以人为本,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搞双重标准。对办案人员而言,既要讲权利,又要讲责任;对调查对象而言,既要规定其应尽的义务,也要明确其享有的权利。坚决克服对办案人员重权利、轻责任,对调查对象重义务、轻权利的错误倾向。在与调查对象谈话时,应当告知其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并在整个办案过程中督促其履行义务,保障其享有的各项权利。
   三要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意识。目前在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度的倾向,认为只要实体审核正确,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不重要。事实上,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只重实体,不重程序,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反之,只重程序,不重实体,将会放纵违纪行为。实体好比人的血肉,程序好比人的骨架,两者只有有机结合才能相互支撑并发挥作用。
   四要增强准确把握政策的意识。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和免予处分的规定,做到宽严相济。对虽有违纪行为,但能主动交待问题,并配合组织调查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确有违纪行为且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可从重或加重处理。对某些有特殊情况的案件,如需对有关违纪人员在规定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或作出其他处理的,要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党政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这项规定对于保障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案件、全面落实《党纪处分条例》至关重要,不容作任何变通。各级纪委应定期对这一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发现一件、纠正一件,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保证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二、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必须健全依纪依法办案的法规体系
   一要尽快制定有关执纪办案方面的配套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七条的授权,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党纪处分条例》中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与《党纪处分条例》互为补充配套使用。对《党纪处分条例》颁布前制定的单项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及时更新、调整或废止,在精神实质上与《党纪处分条例》保持高度一致。针对《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被废止后,事业单位人员的政纪处分缺乏实体性政策规定的情况,建议尽快出台《事业单位人员奖惩条例》,健全行政纪律处分方面的法规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党政纪条规的解释工作,将执纪办案方面的规定、解释、答复编辑整理成册,分期出版,在纪检监察系统内部发行,指导办案工作实践,努力适应新形势下执纪办案工作的需要。
   二要明确党纪政纪处分的适用条件。党纪和政纪有各自的法规体系,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在工作实践中往往相互交叉。党员干部违纪后,什么情况下应追究党纪责任,什么情况下应追究政纪责任,如何界定,在当前的执纪办案工作中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有的对领导干部给予党纪处分,一般干部给予政纪处分;有的对党务机关的干部给予党纪处分,行政机关的干部给予政纪处分;有的在给轻处分时给一种处分,给重处分时给双重处分;有的则直接给予双重处分。各地做法不一,对此上级纪委有必要作出统一规定加以规范。
   三要积极探索保障案件检查工作顺利进行的法律法规。由于行业法规的特别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一些垂直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或办理有关事项时往往难度和阻力很大,有些甚至故意刁难办案人员,给办案工作设置障碍,影响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这在当前的办案工作中比较普遍。如在电信部门查询涉嫌违纪者的通话记录遭到拒绝时,要求有关垂直管理部门提供财务账目或责令退赔违纪违法所得拒不配合时,对诸如此类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解决已是当务之急。
   三、提高依纪依法办案的能力水平,必须建立依纪依法办案的保障机制
   一要逐步推行信访听证制度。对重大信访案件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召集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并邀请个别特邀监察员和党风廉政监督员参加,召开信访听证会,公开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及相关政策依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评议意见,依纪依法稳妥地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
   二要逐步实行公开审理制度。随着民主化、法制化进程日益加快,对党政纪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已成为必然趋势。有必要以推行党务公开为契机,在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建立公开审理制度,对重大典型案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理,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案件。
   三要全面落实办案监督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在内部机构设置上,对初核、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建立了科学的决策程序,已经形成了运行良好、相互制约的权力制衡机制。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人员和申诉案件的办理人员存在交叉,乡镇纪委的案件审理人员和调查人员互有重复,这样很能保证党政纪案件的办理质量。因此,有必要在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明确兼职申诉案件办理人员,负责办理申诉案件。对近年来各地落实乡镇办案由县纪委协审或代审的有效做法进行总结,对相关程序加以规范并全面推行。通过采取这些措施,避免审案人员参与原案件的复查,调查人员参与原案件的审理,从内部监督上真正保证办案质量。同时还要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管理,大要案查结后,纪委的内部监督部门要及时深入被调查单位明查暗访,详细了解办案人员廉洁自律以及遵守办案纪律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督促办案人员遵纪守法。
   四是建立执纪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不依纪依法办案、导致出现冤假错案,体罚或变相体罚被调查人,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的都要追究责任,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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