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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贪污公款  如今获刑悔之晚
□ 董银娥
   宝鸡市医疗系统又一“硕鼠”王某,经渭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渭滨区法院已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23岁的王某,原系宝鸡市某医院财务科收费处收费员,2006年2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在担任该院财务科收费员期间,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先后五次采用将挂号费收款收据涂改、伪造成门诊收款收据的手段,骗取门诊费49472.90元据为已有,后王用所贪污的赃款购买衣服、电脑、手机等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欺骗手段,贪污公款,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鉴于以上事实和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听完宣判后,王某后悔莫及,悔恨的泪水也难以洗刷自己的罪过,是啊,要知如此,又何必当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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