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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视申诉复查工作 切实保障违纪人员的合法权益 |
| □ 张根萍 陈宏 |
近年来,宝鸡市纪委监察局认真贯彻全国纪检监察申诉复查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坚持把申诉复查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纪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紧密结合实际,大胆实践,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切实保障违纪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执纪办案质量和申诉复查工作水平。2004年至今,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申诉案件7件已审结7件其中维持原处分决定的5件改变原处分决定的2件,案件申诉率为0.78%。
一、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违纪人员合法权益
做好申诉复查工作,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是关键。坚持做到“三个到位”:
1、提高认识,人员配备到位。宝鸡市纪委监察局抓申诉复查工作经历了一个由不断认识到逐渐自觉的实践过程。前几年,个别县区一度存在重审理、轻复查的现象,认为审理案件有时限规定,领导不时催办,而申诉案件数量少,办理不办理不影响工作大局,甚至认为申诉复查工作是“额外负担”,是自己跟自己过不去,自找麻烦。认识错位导致工作被动应付,结果是“复查决定给本人,申诉材料又上门”,重复申诉案件逐年上升,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市纪委在工作实践中深深地认识到,申诉复查工作既是检验案件质量和效果的最后“关口”,又是体现党内民主、保障违纪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纪检监察干部执纪办案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既要有正义感,也要有同情心;有了同情心,才能慎重对待每一起申诉,耐心听取申诉人陈述和辩解;有了同情心,才能认真对照政策条规,寻找申诉人的合理因素,准确执行政策;有了同情心,才能做到辩法析理,罚当其过,审视纠错,让申诉人心服口服。就全市而言,错案在案件总数中虽是极个别的,但对被错误处理的同志来讲就是百分之百,如果不能及时纠正,既违反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影响党组织的形象,又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办理申诉案件和审理违纪案件同等重要,在工作上只有轻重缓急之分,没有重要次要之别。2005年初,按照省纪委要求,结合宝鸡实际,明确申诉复查工作由审理室承担,坚持因岗择人,配备充实了两名政策法规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性格平和的同志承担具体工作,在审理室内部实现了“审”、“复”分设。12个县区纪委结合各自实际明确了办理申诉复查工作的业务室,加强了工作力量,为做好申诉复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破解疑难,领导重视到位。市纪委领导高度重视申诉复查工作,分管领导对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听取汇报,和复审复核人员一起分析研究,与申诉人所在单位反复协调,着眼于妥善解决问题,排除人为干扰,促使申诉复查工作顺利开展。某县财政局局长马某,犯有收受贿赂和私借公款错误,司法机关鉴于其情节轻微,决定不予起诉。县纪委给予马某行政撤职处分,并被停发9个月工资。后马某即开始申诉。县上复审后作出了维持原处分的决定。马本人仍然不服,多次到省纪委越级申诉,提出借出公款是经主管县长同意的,要求改变司法结论、撤销处分并补发工资。并扬言:如果处理结果再令他不满意,就去中纪委上告。市纪委受理后,分管副书记李侠侠亲自组织复审人员分析讨论案情,理出县纪委与当事人的分歧点,对涉及定性处理的重要证据亲自审阅把关,在全面审核补证的基础上和复审人员一起约马某谈话,告知马某提出外借公款是经主管县长同意之说没有证据支持。向其说明原定事实清楚,证据相互印证,定性准确,处分上已体现了从宽的原则。但马某被审查期间停发工资无法律依据,责成县上为其补发了工资,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并作出了维持原处分的决定。马某心服口服,表示不再申诉。
3、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到位。按照“复审大计,公正第一”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从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出发,依据违纪事实,全面看待已经处理过的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注意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执纪理念,重视违纪人员申诉要求。始终坚持“严肃执纪与保护违纪者合法权利并重”的原则,从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设身处地为申诉人着想。处分决定下达后,坚持送达本人,明确告知其如对处分决定不服,享有申诉权。违纪人员申诉时,坚持认真听取其陈述和辩解,依法依纪负责有据地予以答复,对其合理要求予以采纳,做到肯定有据、否定有理。对申诉人员真情相待,讲清政策,教育疏导,化解矛盾。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化解消极因素,使其感到组织的温暖,增强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勇气。二是坚持辩法析理,教育疏导,做到有错必纠。从实践看,违纪人员不服处分提出申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申诉人思想认识问题,有办案中适用法规错误、定性不准、处分畸重、程序不合法等问题,还有历史遗留的疑难问题。坚持辩法析理,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做好工作。对于申诉人认识有问题,无理申诉的案件,我们坚持对申诉人有针对性地做政策宣传和耐心细致地教育疏导,促其明辨是非,自我反省,接受组织处理,消除抵触情绪,化解消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市某外贸公司在对俄罗斯贸易中因签订、履行合同时未履行应尽责任,给国家和单位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主持公司工作的副经理薛某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市纪委监察局给予其留党察看两年、行政撤职处分,并责成他配合组织,继续追收货款。处分决定下达时,薛某拒绝签字,并扬言要闹到中纪委。后来薛还多次到市纪委审理室要求复查,给自己不断找“理”。审理室同志以确凿的事实、明确的条规同其见面,让他依据条规自己衡量,后经复查作出了维持原处分决定。同时,用其未尽责造成公司陷入困境无法维持,导致无辜职工被迫下岗的恶果启发、教育他。薛某终于被说服,再也没有申诉。对确属处理错了的,处理畸重的有理申诉,市纪委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决予以纠正。某县农技站原站长陈某违纪案,该县给予陈党内警告、行政降级处分,陈某不服,多次向县纪委申诉。县纪委复审后,本人仍不服,又向市纪委申诉。市纪委审理室重新核对事实、查阅证据,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但定性不准,处分偏重。为此,督促该县纠正原处理决定,将行政降级处分变更为行政记大过处分,本人表示满意。三是坚持从法策随,审视纠偏,切实保障违纪人员合法权益。随着政策法规的不断完善,一些已做处理的案件当事人,往往随着人事变动等情况提出申诉,尤其是同一性质问题法纪处理不一致时,容易形成时间跨度大、越级上访的情况。市纪委本着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解决问题的原则,研究提出从法策随、“三不限”原则,即:同一性质问题法纪处理不一致时,坚决服从法定判决,不受原调查结论限制、不受原领导表态限制、不受原处理决定限制。按照“三不限”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有效地解决了一些疑难问题。1999年,某县纪委认定该县某镇医院院长武某有9项错误事实,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后来本人不服,在向县纪委提出申诉的同时,就县纪委认定的错误事实向县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以武某与所在单位之间因中药柜使用权产生的费用,是正常的租赁和借贷关系而判定武某胜诉。当事人据此多次越级申诉。经市纪委核查后,认为县纪委对该案处理时所依据的事实已随法院判决发生变化,又无法举证推翻法院的判决。经认真研究后,责成县纪委依据重新核定的违纪事实,尊重法院判决,将原处分变更为党内警告处分。武某从此息诉罢访,使这起历时7年的申诉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二、完善制度,强化指导,不断提高申诉复查工作整体水平,针对申诉复查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宝鸡市纪委监察局通过不断摸索,逐步建立完善了一套有效的工作制度。
1、建立了分级办理制度。认真遵循纪检监察机关办理申诉复查工作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办理程序,建立了分级办理制度。对越级上访的申诉人耐心宣传党的政策,鼓励他们相信和依靠原办案单位解决问题。对不愿受理申诉的单位,积极做好协调工作。针对工作中上下推诿扯皮的问题,正确处理分级办理与“上级有权直接办理”的关系,明确界定了上级直接办理的范围。对征求意见案件,及时与原办案单位联系,进行协调。如果原办案单位在审理中未采纳上级意见,明确由原单位办理;如果原办案单位在审理中采纳了上级意见,进行协调后仍不愿受理复查的,由市纪委直接受理;同时,注意征询原办案单位的意见,反馈复查情况,尽量取得一致意见。这样把分级办理的制度落到了实处。
2、建立了首诉必复制度。对违纪人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第一次申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承办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分级办理和有错必纠的原则,认真受理,夯实责任,严格依照政策规定和程序进行复议复查、复审复核。按规定时限和要求,下达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决定书。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推诿扯皮,顶着不办或者借故拖延办理时限,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警示训诫,直至给予党政纪处分。
3、制定了申诉复查工作程序性规定。根据中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部《监察机关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等规定,结合申诉复查工作实际,数易其稿,绘制了《宝鸡市党纪政纪申诉复查案件工作程序图示》,并以市纪委办公室的文件下发。将申诉复查工作从受理、复查、谈话、作出决定到案卷归档等每一个环节及要求,以图表的形式直观地表现出来,规范了申诉复查工作程序。同时,指导县区根据工作需要,先后制定了《申诉复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申诉复查工作回避制度》等规定,落实了工作责任,逐步建立起了靠制度管人、按程序复查的长效机制。
4、认真开展业务指导。对基层申诉复查案件的政策咨询、疑难复查案件答疑解释请示,实行首问负责制,坚持两人以上接待,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答复。对案件情况比较简单政策比较明确,定性和量纪比较有把握的案件,我们当场作出答复;对案情比较复杂,政策不够明确,定性处理没有把握的案件,提交复查组集体讨论,提出倾向性意见,然后再作答复;对重大复杂案件和下级纪委与党委在复审处理上分歧较大的案件,在咨询时特别慎重,复查组研究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报分管常委或常委会讨论同意后再作答复。对申诉复查政策咨询案件,积极认真地帮助“会诊”,一一给予答复,避免随意性,减少失误。把对个案的咨询指导,视作帮助下级申诉复查部门和人员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重要手段,因此,主要在如何正确鉴别使用证据,深入分析违纪构成要件,准确判断案件性质,正确理解和适用法规等方面进行指导,而不是简单的对案件如何处理进行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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